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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木工开料患有尘肺病贰期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要赔钱吗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1666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某家具公司处,担任木工开料一职。徐某于2017年12月4日在某医院进行职业检查,检查意见为:1、肺通气功能轻度减退、小气道功能轻度异常、定期检查肺功能。2018年5月12日 ,徐某进入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尘肺II期,住院治疗6天。2018年11月30 日,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2019年1月24日,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18日经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四级,因停工留薪期还未确定,徐某暂按四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徐某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4526.8元。2019年11月26日,徐某向仲裁委申请工伤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046元(4526.8元/月 x 21个月-84016. 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321. 6元(4526. 8元/月x 12个月)、伤残津贴47340元[( 4526. 8 元/月x 75%-3000. 6元)X12个月x 10年]、住院期间伙 食补助费420元(100元/天x 6天x 70%)、交通费2000 元、护理费900元(150元/天x 6天);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18107.2元(4526. 8元/月x 4 个月);

三、营养费3000元;

四、残疾赔偿金588924元( 42066元/年x 20年x70% );

五、被抚养人唐某生活费30318. 75元( 28875元/ 年x 9年x6人x 70% );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仲裁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裁决,由于徐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 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故仲裁委对徐某该三项请求均不予处理。

其余裁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徐某: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046元;

(二)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伤残津贴差额1578元;

(三)2018年11月30日及2019年5月1日至同月17 日(共18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716. 08元;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0元;

以上合计1 5760. 08元。

因不服仲裁裁决,徐某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0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4321.6元、伤残津贴473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0元、 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900元;二、停工留薪工资18107. 2元; 三、营养费3000元;四、残疾赔偿金588924元;五、被抚养人唐归女生活费30318.75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双方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徐某支付一次性赔偿款240000元。

【律师解析】

职业病作为工伤案例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工伤纠纷案件,在主张赔偿过程中不仅涉及工伤仲裁程序,还涉及到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在通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进行裁决后,员工可以就职业病的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公司有为员工购买社保,但是社保不足以赔付的,公司还需要向员工支付各项赔偿的差额。

若公司未给患有尘肺病员工购买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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