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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万林律师亲办案例
某片区快递点拖欠支付派件费,快递分点怎么办?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量:1491

【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快递公司将公司某片区的快递业务转让给佛山市某货运代理公司,由赖某作为负责人承揽经营某片区的快递业务,由货运公司每个月向赖某支付上一月的派件费。201812月,货运公司迟迟未将11月的派件费结算,在赖某不断催促后仍不予支付,由于货运公司不支付派件费的行为,导致无法支付站点派件员的工资,站点员工进行罢工,影响了正常派件。20181225日,赖某催促货运公司支付派件费,并给予两天的宽限期,但20181227日,货运公司还是未能支付,赖某认为双方承揽关系已经解除。20181228日,赖某发现自己在工作系统中显示已离职,之后,派件员对赖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赖某支付派件工资。20196月,赖某以站点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货运公司支付派件费,同时要求上一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案后,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站点赔偿迟延送件的损失。

判决裁决】

一审判决:一、被告货运公司向该站点支付派件费109318.3元;

二、驳回该站点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货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

一、站点与该货运公司属于什么关系?

二、将业务分包出去的上一级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意见分歧】

1、双方承揽关系何时解除,站点是否需要支付因员工罢工造成延迟派件的损失?

2、货运公司所欠的派件费是不是可以在因延迟派件造成损失中扣除?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站点通过承接货运公司该片区的快递业务,与货运公司形成承揽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货运公司在站点完成任务后,有义务向其支付报酬。在经过赖某催促,货运公司还迟迟未交付费用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站点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关系,双方解除承揽关系。因为双方承揽关系已解除,此后所产生的各项派件损失与站点不存在关联性。站点无需向货运公司赔偿,但货运公司需要向站点支付应支付的派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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