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谭某于2017年11月20日佛山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担任维修主管工作至2018年10月23日,谭某的工资构成为满勤保底4500元加绩效加加班补贴,每月休息2天,每月月初通过微信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谭某入职以来,单位未与谭某签订劳动合同,另谭某于2018年10月23日辞职后,佛山市某环保有限公司一直欠发谭某2018年10月份23天的工资,及入职以来每月从工资处扣减200元作为年终奖的工资也一直未发放。谭某与佛山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协商未成,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38.5元、2018年的高温补贴750元、欠发的2018年10月份23天的工资3450元、每月扣除200元作为年终奖的工资2400元、2018年9月份无故扣除的641.5元工资。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通知下发开庭通知后,佛山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谭某就赔偿一事达成调解协议,谭某撤诉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应向李某支付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最长赔偿11个月,但有时效要求,从入职时计算第13个月申请仲裁,赔偿是最多的,赔偿11个月,往后逐渐减少,直至二年时完全过了时效。 也就是从入职时计算,过了二年就完全过了仲裁时效,就无法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