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水平,该如何确定仲裁时的工资数额,是按实际工资计算?还是另有规定?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代某自2018年3月1日入职佛山某铝业公司处担任搬运工一职至今。2018年8月5日上午10点左右,代某在公司单位车间工作时受伤。受伤后,由公司的人事部经理派车送往南海区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拇指压砸伤。共住院12天。2019年5月24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23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10月4日。入职工作期间,公司未与代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代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底薪加提成。
2019年9月,代某向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向公司提起工伤赔偿共计70000多元。
【仲裁裁决】
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支付代某40000万元作为工伤赔偿金。
【律师解析】
根据2019年最新修改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综上,在计算相关的赔偿费用时,一般都会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但对于过低或者过高工资的确定,根据上述规定,高于平均工资(广东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6元/月)3倍的,只按照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广东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即7486元×60%=4491.6元来确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