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30日,被告深圳某建设公司雇佣周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109号从事装饰维修工作,该工程是由佛山某文化公司发包给被告深圳某建设公司。2018年5 月5日15时许,周某被附近居民发现晕倒在工地上,随即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就医,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经抢救三天后死亡。2018年5月9日,经禅城区祖庙维稳中心调解, 由被告深圳某建设公司先支付给原告10万元。随后,周某家属将发包方佛山某文化公司与承包方深圳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人民币710266.38元。
【判决裁决】
一、 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44075.69元;
【律师解析】
在判决中,根据周某与公司之间的工作性质,法院认定周某与承包方深圳建设公司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侵权责任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赔偿,同时,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公司佛山某文化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承建资质的建设公司,在其中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周某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过失,建设公司因为未能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和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公司向周某赔偿扣除已支付的130000元后的24407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