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日17时35分左右,石某在单位的撕碎车间操作撕碎机生产废铝颗粒过程中,站到撕碎机上察看落料的情况时,不慎失足坠落地面,造成头部蛛网、右眼、颌等部位受伤,事后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治疗,后又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脑挫裂伤(左侧颞枕顶叶);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眼挫裂伤;下颌骨右侧冠突骨折;右上颌窦壁、眼眶外侧骨折;颅内积气;右侧颧弓骨粉碎性骨折。2018年12月21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10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5日。石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现金发放,公司主张石某月平均工资为2340.5元
【仲裁裁决】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石某135000元作为工伤补偿、经济补偿等费用。
【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综上所述,当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