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某自2017年11月2日进入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处担任长途货车司机一职至今。2018年3月24 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江某和公司另一名司机宋某驾驶粤AHxxx8牌货车被公司安排到汕头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回程过程中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博罗县S244 线338Km湖镇石坳路段时,和案外人雷某驾驶的粤ZSxxx0 车辆发生碰撞致使江某受伤。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博罗县长宁镇中心卫生院简单包扎后送往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双肺下叶肺挫伤;左肘挫裂伤;2018 年3月25日,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入职工作至今,公司未与江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江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为7307元。2018年12月17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29日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江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工伤仲裁。
【仲裁裁决】
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江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江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0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