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入职两天,就在工作之中受伤,劳动者能否向公司要求赔偿,具体又能赔偿哪些呢?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8年4月18日底进入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锣机工一职。2018年4月20日15时40分左右,马某在公司车间操作锣机加工木料,在将木料推进锣机的时候手滑,右手收势不及被锯片锯伤,随后马某被送往顺德和平外科医院治疗。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诊断为:右2-4指严重切割伤:1、示指皮肤挫裂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中指中远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并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伤,3、环指远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甲床损伤并部分软组织损伤。2018年11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19年1月23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04月20日至2018年07月20日。
【仲裁裁决】
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21日解除,确认公司已向马某预付工伤待遇款项2300元
2、除上述已支付的款项外,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50500元(包含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评残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马某虽然只工作了两天,但是已经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如下),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