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在工作中受伤,该如何向公司索赔,还能算工伤吗?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易某(1967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2月22日进入被告佛山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隔热工作。2018年7月20日晚上8点左右,在上班时,被厂里的同事推物料车时撞伤。受伤后即送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佛山市南创外科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左足骰骨撕脱性骨折,3、左腕部、左足软组织损伤。伤情稳定后,2018年12月28日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易某因外力作用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遗左腕关节活动功能大部分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致左足骰骨、舟骨、楔骨骨折,后遗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花去:1800元。
【判决裁决】
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医疗费:652.7(依据原告提出的发票认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
误工费:25057.6元
营养费:1000元(法院根据伤情酌定)
残疾赔偿金:172095元
交通费:500元(法院酌定)
鉴定费:1800元(凭发票)
精神抚慰金:10000元(法院酌定)
共计:174694.5元。
【律师解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 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 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超龄工伤一般索赔途径:先到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劳动局以超过年龄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然后申请仲裁,仲裁委也不予受理,之后按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予以评残,再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