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6年11月入职佛山市金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最初的工作岗位是前台接待员,2008年以后是前台领班,入职之后双方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份,公司一开始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直 到2019年5月份。陈某的月平均工资是2800元左右,每
月通过现金发放。2017年下半年,佛山市金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佛山某君经营管理公司,佛山市金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都由佛山某君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陈某的工作岗位还是酒店前台领班。
2018年1月份,佛山市金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公司进行装修,装修期间将陈某调岗至酒店当保安、棋牌室服务员,调岗时 没有提前通知陈某,也没有与陈某进行协商,只开了员工大会,称等酒店装修好再回原岗位。2018年6月份左右, 佛山市金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装修好后重新开业,但是两公司并没有按照员工大会所讲将陈某调回原岗位。而是在调岗后工作期间,不考虑实际情况,经常安排其值夜班,即使生病提出要求换班也不同意,餐补也从原来包吃两餐变成只包一餐。
【仲裁裁决】
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佛山市金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陈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5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