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7年3月16日进入公司处担任杂工,2017年8月22日19时左右,孙某在车间上班,当其从车位起身准备走到身后材料堆放区拿裁片时,由于地面油漆光滑致其摔倒受伤,随后孙某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治疗。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0天。经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佛顺劳鉴初[2018]1612号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工作期间被孙某没有为孙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工资构成是保底加计件,发放的形式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为4475元。
【判决裁决】
1、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02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2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4、评残鉴定费99元
共计122201元
裁决作出后,公司不予履行,李某向顺德区法院提交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裁决赔偿。
【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司财产支付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