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部门撤销而解除劳动者,单位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且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如何办?应得到哪些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杨先生自2002年2月1日入职被佛山市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处工作,2004年被派往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从事跟线员工作,杨先生的工资是固定工资,由佛山市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月平均工资系5600元。杨先生入职之后,佛山市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为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7日佛山市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杨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
【承办过程】 杨先生不服,特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处理。我所代杨先生向劳动局提交仲裁申请
1、请求裁决佛山市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杨先生自2002年2月11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月×17个月×2倍=190400元;
2、请求裁决佛山市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杨先生2019年1月份7天的工资及进厂时的押金:5600元/月÷21.75天×7天+400元=2202元;
3、请求裁决佛山市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杨先生2017年、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600元/月÷30天×10天×2年×3倍=11200元;
以上合计:203802元。
【律师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者,又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且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会以没有证据证明非法解除,而以协商一致解除赔偿经济补偿金,如果被单位非法解除,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