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八级该怎样维权?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陈某自2016年9月15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某五金音箱网厂担任生产工一职。2018年7月14日上午8点左右,陈某在厂里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压伤左手受伤。后由厂里业务经理送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指离断伤(左手第2-5指,中末节,缺损)。共住院10天。2018年10月9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19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2019年1月29日,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等级为八级。陈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银行卡发放,月平均工资为5480元。
【仲裁裁决】
经双方自愿且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调节协议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补偿款人民币178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更换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车费和医疗费等申请人所有应得的工伤赔偿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在内。
【律师解析】
1、工伤八级伤残的赔偿项目除了医疗费外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月平均工资)等其他费用。
2、未购买社保的,由单位全额赔偿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43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