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袁某自2017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某门窗有限公司担任开机工一职至今。2017年12月19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袁某在厂里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割到手受伤。受伤后,由厂里送到佛山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食指远节离断伤。共住院20天。2018年12月13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14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22日;申请人的工资发放形式是银行卡发放,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
【仲裁裁决】
双方本着自愿及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补偿款人民币35000元。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会让员工签订文书或者口头承诺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权益,而员工基于较弱的合同地位,往往也就默许了用工单位的此种做法。尽管如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还是可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向用人单位索赔相关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