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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车祸保险金如何分配?被扶养人有养老金是否支持?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量:427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陈驾驶粤Y38xxx号重型普通货车沿G55二广高速由广州往肇庆方向行驶,10时18分许行至G55二广高速2703KM+400M路段时, 遇前方车行道交通拥堵, 陈某低速从左起第三条车道驶入左起第二条车道的过程中,遇受害人赵驾驶粤H20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同向从后在左起第二条车道行驶至,由于赵驾车观察,判断不当,致使粤H20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粤Y138xxx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部后,粵Y38xxx号重型普通货车被撞向前再碰撞中央隔离带波形防护栏,造成粤H20xxx号大型晋通客车的驾驶员赵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缪某等二十一人不同程度爱伤,两车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并进行成因分析后, 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规定变更车道行驰,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以此认定被告陈旺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赵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 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乘客座椅安全带部分不符合国标使用要求),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并以此认定赵永权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缪某

等二十一人乘坐机动车, 无证据证明他们有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错.

事故发生时,粤 Y38xxx 号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是被告南海某公司,被告陈某是被告南海某公司雇请的司机,其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A2E,粤Y38xx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佛山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 并在被告平安财险佛山公司处投保有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两保险的有效期间内.

原告缪某受伤后即被送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救治,并于同日在该院住院治疗,至12月4日出院,住院48天,出院诊断为:1.左股骨干骨折;2,开放性额面部损伤;3、面部,手指浅表异物;4, 右第8肋骨骨折伴错位并双肺下叶挫伤: 5, 左侧第6.7.8肋骨折伴错位;6.右侧2.3.4前肋骨折.出院医嘱:患者已行左股骨中段骨折闭合复位带锁髓内钉内固定术,术后全休三个月, 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 出院后建议留一陪人, 加强营养, 每月复查X光一次,右额部瘢痕残留建议可继续用去瘢痕膏或行美容激光治疗等.2018年3月20日,原告因左股骨中段骨折髓内钉术后及干眼症再次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3月29日出院,住院9天,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住院时留一陪人, 加强营养, 受原告委托, 广东某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缪某左股骨干骨折后遗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超过 25%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缪某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4500元(内固定拆除约需10000元,其面部瘢痕整复术约需4500元).

事故发生后,四会某交通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合计 71665.7元, 并不包含在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用内.

缪某自2012年5月21日起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注册经营“宁波市海曙某珠宝商行”, 经营范围: 珠宝, 饰品, 工艺品日用百货零售.缪某父亲缪某付(1955年6月1日出生),母亲孙某(1960年2月11日出生)共生育有包括原告在内两个子女,缪某之子章某铭,出生于2008年4月17日,原告定残时,缪某付、 孙某、 章某铭分别年满62周岁、58周岁、10周岁, 缪某付、 孙某已达退休年龄, 现每月分别领取养老金2097.10元,854.71元.但均未达到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613.3元/年,亦应为被扶养人,对于缪某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某21366.28元;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某194748.98元;

三、被告四会市某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某11798.15元。

【律师解析】

有退休金未达到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亦应为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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