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子驶离现场保险赔不赔,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事情经过及诊断】 2018年5月18日21时36分,原告骑电动车行驶至顺德区陈村樟村路路口农业银行对开路段时, 因前方的被告驾驶的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急刹车,导致原告躲避不及,两车发生碰撞。被告王先生因未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驾车离开
了现场。原告的儿子在当晚向交警部门报案, 2018年5月19日,
顺德交警大队通知被告王先生接受处理,并于当天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陈村医疗住院治疗至2018年6月12日,出院后陆续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901.14元。 另查明,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王先生在被告保险顺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发后,被告王先生、被告保险顺德公司分别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35000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先生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但其系因没有察觉而离开,且交警部门亦无认定其系逃逸。而且事发后,原告方面立即进行报警,交警部门次日传唤了被告王先生并出具事故认定该时间间隔较短,对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认定影响较小,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其无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倍偿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19555.6元;
二、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1781.14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