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续约,作为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和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人傅某自2011年11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担任保安职位,每月工资约为 3403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最近一份合同(2014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再签定劳动合同,从2017年12月30日至今,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向仲裁委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4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03元/月÷30天×94天=10622元。
【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3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9801.1元
【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