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工厂要搬迁搬迁或者经营不善快要倒闭了,导致劳动者收入被迫大幅减少,劳动者应如何办?可以辞职不做吗?这种情况下辞职不做的话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赔偿标准如何?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官某自2006年2月入职佛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担任开机工一职至2017年9月29日。每月工资约为6559元,从2017年9月20日起,公司就开始搬厂,陆续将机器搬走,现已停止生产,机器已搬完,无法按合同约定安排原告工作,现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机械公司已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综上所述,官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机械厂支付从2006年2月至2017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559元/月×12=78708元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调解赔偿30000元
【律师解析】
单位或工厂要搬迁搬迁或者经营不善快要倒闭了,导致劳动者收入大幅减少,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赔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48条、87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